東沙環礁可以游泳浮潛潛水嗎?先對禁止事項第五點
東沙環礁的禁止事項把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寫在同一點,前提是未經許可。沒有許可就不要把它讀成潛點介紹或自由行行程。

搜尋東沙環礁,常會跳出潛點介紹、環礁美景或「去東沙玩水」的行程想像。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法規頁提供的「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把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寫進同一條禁止。先對條文,再談有沒有許可。
先講答案
「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由內政部96年7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60803999號令公告;內政部108年7月3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930號令修正第8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全文八點,和水域直接有關的是:
- 五、禁止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
- 七、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第五點的關鍵是「未經許可」。條文把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列在同一句,沒有把浮潛寫成例外,也沒有寫成「看起來很淺就可以」。第七點管的是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在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不是把第五點改成「有船就可以下水」。
同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935號令修正的裁罰表,名稱為「違反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對應第五點「未經許可而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之行為」:第一次罰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第二次以上三千元。第七點「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三千元。裁罰表沒有把「第一次」寫成警告了事。
| 禁止事項(條文摘要) | 裁罰表(新臺幣) |
|---|---|
| 未經許可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 | 第一次一千五百元;第二次以上三千元 |
| 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 | 三千元 |
| 餵食和騷擾野生動物;未經許可採取生物殘骸、化石、貝殼沙、珊瑚礁石及其他岩石等標本;引進或放養外來生物等 | 見裁罰表各列,本頁不重寫成旅遊攻略 |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本頁只處理東沙環礁禁止事項裡,和水域活動、船舶停留有關的句子,以及對應裁罰。澎湖南方四島的分區與季節時段是另一則112年公告,見澎湖南方四島水域活動分區。一般海洋保護區能不能釣魚、浮潛或採集,見海洋保護區範圍與公告。珊瑚能不能摸、踩或帶走,見珊瑚礁低衝擊守則。第一次還在分保護區規範和遊憩行程,見保護區規範和遊憩行程。
海管處出版品頁有《潛往東沙環礁》一書,內容簡介寫適合浮潛及潛水的地點等。那是出版品介紹,不是把禁止事項第五點改成對一般旅客開放。有沒有許可、誰可以申請,以管理處當下受理規定為準;本頁不代填申請表。
出發前(或打消念頭前)怎麼對
- 打開海管處「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則」頁,下載「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與裁罰表,對第五點與第七點原文。
- 你還沒有管理處許可:依第五點,不要從事游泳、潛水、浮潛及其他水域活動。社群潛點座標或舊遊記不能代替許可。
- 船舶或載具:第七點禁止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於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不要把「停一下看海」讀成不適用。
- 同一份禁止事項還有餵食騷擾野生動物、未經許可採標本、引進外來生物等點。即使你不是去玩水,那些點仍然在。
停止條件
- 沒有許可,卻計畫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區域內游泳、潛水、浮潛或其他水域活動:依第五點停止。
- 非公務船舶或其他載具要在海域生態保護區內停留:依第七點停止。
- 只看到潛點介紹或出版品書名,還沒對到禁止事項與許可狀態:先停在法規頁。
- 人落海、失聯,或陸上需要緊急救援:海巡署118頁的舉報項目包含海難救助。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頁寫,緊急情況下只要手機有訊號,可優先撥打110、119;手機直撥112時,按0轉接110、按9轉接119。
常見問題
浮潛算不算第五點的「其他水域活動」? 第五點已直接列出浮潛。不需要再用「其他」去推論浮潛。
有研究或公務任務是不是就不適用? 第五點寫的是「未經許可」。有沒有許可、許可範圍蓋到哪些行為,以管理處核發內容為準。本頁不把研究行程自動寫成一般旅客也可以。
裁罰一千五百元是不是繳了就可以游? 裁罰表寫的是違反禁止事項時的罰鍰數額。它沒有寫成繳罰後視同取得許可,也沒有取消第五點的禁止。
禁止事項與裁罰表的修正令日期是108年7月3日。2026-09-23打開海管處法規頁時,兩份PDF仍可下載。條文若再修正,以當日法規頁為準。
資料查閱日期:2026-09-23。東沙環礁水域活動與船舶停留規定,以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當日公告與許可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