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摩托車與水域遊憩活動的法規重點:活動區域、安全裝備與業者義務
水上摩托車活動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範,法定活動區域原則為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時距陸岸200公尺至1公里;騎乘者須戴安全頭盔並穿附口哨的救生衣;商業業者須提供安全教育並投保責任保險(每人體傷最低300萬元)。

租借水上摩托車或參加水域遊憩活動前,值得先了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基本規定。本辦法授權來源為「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由交通部訂定,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本文說明的條文均出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4),查詢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7 日,資料庫顯示現行有效,未標廢止。
本辦法涵蓋範圍廣泛,包含游泳、潛水、水上摩托車、獨木舟、立式划槳(SUP)、香蕉船、拖曳傘等多種常見的水域活動,並對商業業者的安全教育和保險義務設有明確規範。
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建議;具體適用情形應以各地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疑義洽詢當地主管機關。
本辦法管哪些活動?(第三條)
辦法第三條界定「水域遊憩活動」,包括:
游泳、潛水;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的活動;操作騎乘各類浮具的活動。第三條明列的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第四款另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水域活動。浮潛、水肺潛水、自由潛水是辦法第二節對「潛水活動」的細分,不是第三條本文自行展開的項目。
誰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第四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
- 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或國家公園轄區內:由該特定管理機關負責。
- 前述轄區以外的水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同條第二項規定,管理機關須先「公告適用」本辦法,才能據以裁罰。因此前往特定海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前,應查詢當地是否已公告適用,並確認管理機關有無針對特定活動或地點的額外公告。
水上摩托車的活動區域與禁止混用(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的水域內;管理機關得在此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同條規定,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的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的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具體邊界以管理機關公告為準,實際活動區域可能比上述範圍更小。
同條第三項另規定: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這項禁止寫在第十三條,不是第十四條。
騎乘者必備裝備(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騎乘水上摩托車者應戴安全頭盔,並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附有口哨的救生衣。無論自有或租借,條文對象都是「騎乘者」。
航行方向與會車規則(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水上摩托車活動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正面會車時,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左側通過;交叉相遇時,位在駕駛者右側的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另一車應朝右轉由直行車後方通過;後方超車時,超越車應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但應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表明其方向。
業者的安全教育義務(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其內容應包含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活動區域、禁止混用非動力水域、裝備要求與航行規則)。
商業業者的保險義務(第十條)
辦法第十條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台幣三百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台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四千八百萬元
前項保險金額中,屬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賠償項目及最高金額為:體傷醫療費用每一遊客新台幣三十萬元、失能給付每一遊客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死亡給付每一遊客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其他浮具活動(香蕉船、拖曳浮胎等)的報備義務
辦法「第四節之一其他浮具活動」規定,帶客從事第一節(水上摩托車)、第三節(獨木舟)及第四節(泛舟)以外的其他浮具活動前,應向該管管理機關報備,並在活動前對遊客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香蕉船、拖曳浮胎、風箏衝浪是否由當地公告納入,以管理機關為準。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全文該節整理,不另行推定未獨立核到的條次編號。
常見問題
在海邊租水上摩托車,業者是否一定要求我戴安全帽?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騎乘者應戴安全頭盔,無論自有或租借。若業者未要求,民眾仍應依辦法規定自行配戴。執法情形以當地管理機關公告與現場執行為準。
租借水上摩托車前,業者需要告知我什麼?
依辦法第十二條,帶客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在活動前進行安全教育;教材由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內容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活動區域與禁止混用、裝備、航行規則)。未進行安全教育,是違反第十二條本身,不是只違反「注意事項」。第九條的注意事項另規範救生員與救生設備等事項,不宜混為一談。
業者是否需要投保保險?
辦法第十條列出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的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其中每一個人體傷責任為新台幣三百萬元。參加活動前,可詢問業者保險是否有效及涵蓋範圍;條文本身沒有另行規定業者必須向遊客出示保單。
SUP(立式划槳)適用水上摩托車的活動區域規定嗎?
SUP 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浮具,但第十三條前兩項的活動區域與水道規定,對象是水上摩托車。同條第三項禁止水上摩托車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用時間及區位;SUP 是否落入這個「等」字,條文沒有點名,應以當地管理機關公告為準,本文不代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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