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邊有哪些水域遊憩活動?一次看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列舉種類
想下水玩卻不確定哪些活動算「水域遊憩活動」?本文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整理游泳潛水、拖曳傘、各類浮具與主管機關公告活動等四大類範圍,並提醒:法規列舉並不等於「此地一定開放」。

前言:先搞懂「活動種類」與「當地是否開放」是兩件事
許多人在規劃海邊行程時,第一個問題是「這裡能不能下水」。但在查詢當地公告之前,更根本的問題是:你打算從事的活動,到底算不算法規所稱的「水域遊憩活動」?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是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訂定之 [S2],用以規範「以遊憩為目的」於水域從事的活動。須特別注意的是,本辦法主要是界定「活動種類」的範圍;活動是否在特定地點開放,涉及中央其他法令、地方政府自治法規與主管機關公告,依第2條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應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 [S3]。
以下即依第3條,整理法規明文列舉的活動種類 [S1]。
第3條所列的四類水域遊憩活動
一、游泳、潛水
第一款涵蓋最直觀的水中活動,包括一般海泳、浮潛、水肺潛水、自由潛水等,只要是「以遊憩為目的」於水域從事,即屬本款範圍。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第二款規範的是「由船艇拖曳、人員隨器具於水面或空中操作騎乘」的活動,例如海上拖曳傘(parasailing)等。這類活動通常需搭配動力船艇進行,由專業業者操作。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
第三款是法規列舉最詳細的一類,逐一明文點名 [S1]:
- 衝浪板
- 風浪板
- 滑水板
- 水上摩托車
- 獨木舟
- 泛舟艇
- 香蕉船
- 橡皮艇
- 拖曳浮胎
- 水上腳踏車
- 手划船
- 風箏衝浪
- 立式划槳(SUP)
- 其他浮具
也就是說,近年相當熱門的 SUP 立式划槳、風箏衝浪、獨木舟、水上摩托車等,都在這一款的射程範圍內。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第四款屬於「保留款」,賦予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公告新增活動種類的彈性。當新興水域器具或玩法出現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正式公告納入本辦法適用 [S1]。
「浮具」是什麼?和船舶有何不同?
第3條第2項對「浮具」下了定義 [S1]:
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判斷重點有三:
- 非屬船舶——非依《船舶法》登記的船艇;
- 具有浮力——能在水面承載人員;
- 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騎乘——強調「人」在上面活動,而非純運輸用途。
符合這三項者,回到第3條第1項第三款的列舉範圍;若屬船舶,則非本辦法所稱浮具,應回歸《船舶法》及航港局相關規定。
法規列舉 ≠ 當地一定開放
這是本文最重要的提醒。
辦法第3條的功能,是定義「哪些活動屬於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屬於「種類定義」層次。但「此地能不能從事」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依第2條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 [S3]。具體而言:
- 中央法令另有管制者,從其規定,例如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主管法規,常對特定海域設有禁止或限制事項;
- 地方政府得依自治法規公告分區、限制或禁止,各縣市政府於海域遊憩熱點常有自己的分區管制與活動須知;
- 季節、天候與現場風險(例如離岸流、湧浪、離島強風季節)亦會實質影響能否下水。
因此,看到某項活動出現在第3條,不代表你就可以在「任何海邊」進行;反之,第3條未明文點名,也不代表完全無規範。實際從事前,建議先交叉確認目的地的中央法令、地方自治法規與現場公告。
延伸閱讀
- 想了解國家公園海域的特殊管制,可進一步參考:[〈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水域活動禁止事項〉](/articles/dongsha-atoll-water-activity-ban/)
- 想了解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的開放與禁止事項,可參考:[〈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水域活動分區〉](/articles/penghu-south-islands-water-activity-zones/)
- 想知道離島東北季風季節、燈塔警示對水域活動的影響,可參考:[〈離島強風鄉鎮燈塔與水域活動提醒〉](/articles/land-strong-wind-township-lights/)
結語
搞懂「活動種類」是負責任水域遊憩的第一步。下海前,再交叉確認「當地是否開放」、「季節與天候」、「是否需投保並配置救生員」,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玩得安心也玩得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