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遊憩業者有沒有合法許可?出發前的三步驟查核方式
查核水域遊憩業者,實務上可分三步:一、營利帶客或提供場地、器材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與管理辦法第10條應投保責任保險;二、帶客從事泛舟,或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以外的其他浮具活動前,應向該管管理機關報備;三、部分國家風景區會公開合格業者名單,可向管理處核對。商業登記可當輔助查核,但辦法沒有規定營業項目必須寫成「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才能帶客。

參加浮潛、立式划槳(SUP)、獨木舟或其他水域活動前,先確認業者有沒有依法投保、該不該向管理機關報備,比追問「有沒有一張全國執照」更貼近現行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並沒有規定:所有帶客業者都必須先辦妥商業登記項目「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並向管理機關核備後才能合法帶客。
誰來管?先看地點
依管理辦法第4條,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或國家公園所轄範圍,管理機關是該特定管理機關;以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管理機關應經公告適用本辦法,方得依發展觀光條例處罰。觀光署入口:水域遊憩活動專區。
步驟一:查責任保險(這才是辦法對營利業者的強制義務)
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管理辦法第10條最低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未依所定保險金額投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三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可請業者出示保險單,核對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是否涵蓋活動日、保額是否達第10條。拒絕出示不是「當然違法」的證明,但是出發前的警訊。
若搭的是娛樂漁業漁船,另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8條投保責任保險(傷亡每人二百萬元),第19條為船員及乘客代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每一乘客或船員最低二百萬元),並應公布於船上明顯處。
步驟二:該報備的活動,才查報備
辦法不是對所有水域活動都要求「核備許可」。現行條文有明文報備義務的,至少包括:
- 第26條: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 第27條之1:帶客從事第一節(水上摩托車)、第三節(獨木舟)及第四節(泛舟)規定以外之其他浮具活動前,應向該管管理機關報備。立式划槳、衝浪板等,多半落在「其他浮具」。
獨木舟、水上摩托車另有活動方式、裝備與帶客規定,但不等於「沒報備就當然沒有任何合法基礎」或「有報備就等於安全」。以該管管理機關的申請或報備作業為準。
部分國家風景區會在行政網站公布合格業者清單(例如參山處有公開清單)。這是管理處的行政公開,不是全國單一資料庫。東部海岸管理處入口:https://admin.taiwan.net.tw/eastcoast-nsa/。非風景區向縣市政府觀光或海洋單位查詢。
步驟三:商業登記只能當輔助,不能取代保險與報備
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https://findbiz.nat.gov.tw/)可查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與所營事業。若業者以公司經營,所營事業列有水域遊憩相關項目,可作為輔助。管理辦法本身沒有規定營業項目必須使用「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這組用字,也沒有把商業登記當成帶客的唯一合法條件。
以個人收費帶客,仍可能符合條例第36條「帶客……具營利性質」,從而被要求投保。不要寫成「未辦商業登記就一定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管轄」——消保法是否適用,依有沒有消費關係與企業經營者認定,不是本篇能代為下結論的事項。
潛水、浮潛帶客還有人員資格
管理辦法第16條:所稱潛水活動,包括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第19條: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並有每次指導人數上限;帶客從事浮潛,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所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每人每次以指導十人為限。浮潛與水肺教練不是同一套證明。進一步見:體驗潛水業者查核清單。
常見問題
業者說地點不在風景區,所以不用向任何機關報備,對嗎? 不對。非風景區的管理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否必須報備,仍看活動種類是否落入第26條、第27條之1等明文,以及該縣市是否已公告適用本辦法。
浮潛、SUP、獨木舟都算水域遊憩活動嗎? 第3條第一款是游泳、潛水;第三款浮具包括衝浪板、獨木舟、立式划槳等。第16條再把潛水定義為包括浮潛、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
水上摩托車有沒有特別規定? 有,包括活動區域、航行方向與裝備。詳見:水上摩托車與水域遊憩活動的法規重點。
出發前還能查什麼? 可參考:初次衝浪、海釣、浮潛的出發前查核清單、浮潛初學者入門說明。本站不保證特定業者合法或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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