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片海誰管?拆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風景區、國家公園與縣市政府的管轄分工
海面上看起來都一樣,管轄權卻分成兩塊。本文用第4條帶你看懂風景區/國家公園與縣市政府怎麼分工,並說明「誰管」跟「公告限制」其實是兩件事。

這片海看起來都一樣,但管轄權其實分成兩塊。
夏天到了,社群上常常有人問:「我想去 XX 海域玩 SUP,能不能去?」「這邊到底是誰管的?」這些問題的答案,其實寫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S1]。今天海洋喵就用一篇文章,帶大家把這條最關鍵的「管轄分工」一次拆清楚。
一、第4條的兩款分工:誰才是「管理機關」?
依[S1]第4條本文,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機關」分成兩種情形:
第一款——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內的,管理機關是「該特定管理機關」。也就是說,誰負責那個風景區或國家公園,就由誰來管那片海域的水域遊憩活動。
第二款——如果活動範圍不在前面那些特定機關的轄區內,管理機關就落到直轄市、縣(市)政府頭上[S1]。
簡單講:你下水的那片海「在不在風景區或國家公園裡」,決定了管你的到底是誰。至於哪些行為算「水域遊憩活動」,可以參考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什麼算「水域遊憩活動」?](/articles/water-recreation-activity-types-art3/) 一文的整理。
二、別忽略第4條第二項:公告才能開罰
[S1]還有一段常被忽略、但非常關鍵的但書:管理機關必須「經公告適用」,才能依本條例處罰。
這句話的意思是,光從地點知道「誰是管理機關」還不夠——那個管理機關必須正式公告「本辦法在這裡適用」,之後才能對違規行為開罰。如果管理機關沒做公告,就不能直接用這套辦法處罰行為人。這也是為什麼在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6、8條:禁限公告怎麼看》](/articles/water-recreation-ban-announcement-art5-6-8/) 裡,我們要特別把「公告」這件事拉出來談。
三、兩步驟觀念:「誰管」≠「怎麼禁」
很多讀者會把兩件事搞混,這裡一定要分開來看:
第一步:誰是管理機關? → 看第4條,依地點決定是風景區/國家公園的特定管理機關,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S1]。
第二步:這個機關有沒有公告限制? → 看[S3]第5條,管理機關如果要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的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必須公告之。
也就是說,「誰管你」跟「管你什麼」是兩條線。第4條給你「找誰問」的答案,第5條給你「現在能不能做」的答案[S1][S3]。兩者缺一不可,但絕對不能混為一談。
四、跟第2條怎麼接?本辦法沒寫到的,回到其他法令
[S2]第2條說得很清楚: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
所以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中央訂的本辦法先講一個大框架,地方的縣市政府或特定管理機關再用「公告」去補充細節。例如 [東沙環礁水域活動禁令](/articles/dongsha-atoll-water-activity-ban/) 案例,就是管理機關依規定公告禁止特定活動的實例之一,也是「管理機關」加上「公告限制」兩步驟並行的一種典型做法。
五、下水前你可以怎麼查?
- 先看地點:你打算下水的地方,是在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嗎?
- 是在 → 找該特定管理機關(國家公園管理處、風景區管理單位)。
- 不是 → 找該海域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再查公告:到該管理機關網站,看有沒有公告「本辦法適用」以及「限制哪些活動、範圍、時間、行為」。
- 查不到時:依[S2]第2條,回到其他中央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去查,本辦法不是唯一依據。
結語
「這片海誰管?」的答案不在潛水教練、不在臉書社團,而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4條[S1]。只要記得「地點決定機關」和「公告才能處罰」這兩個重點,再搭配第5條去看有沒有相關限制[S3],下水前就能把功課做滿一半。
至於哪些活動算「水域遊憩活動」、要怎麼讀懂禁限公告、其他海域的實例,下一篇我們繼續拆。喵~